如何遏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和“被精神病”问题?

时间:2012-08-28 阅读:编辑:www.moli7.com

  强制收治“被精神病”事件,自精神卫生法启动立法开始,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。如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?遏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和“被精神病”问题?

  昨日,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。对比一审稿,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和复诊程序,二审稿做出三项修改: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,而非司法鉴定;删除患者可以要求复诊、鉴定的相关规定;复诊程序由二次鉴定改为一次鉴定,即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,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,无权提起重新鉴定。

  一审稿曾将复诊、鉴定权交由司法鉴定机构,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,如果对医疗机构的复诊结论有异议,那么由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。

  对于上述规定,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,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部分委员、地方提出,精神障碍鉴定由患者其监护人提出,其性质是医学鉴定,不是司法鉴定。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、国务院法制办、卫生部研究,二审稿做出修订:将原“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”,修改为“精神障碍鉴定机构”,将“司法鉴定人”修改为“鉴定人”,即明确鉴定的性质为医学鉴定,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精神障碍鉴定机构,均有鉴定权。

  对鉴定异议不得重新鉴定

 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复诊鉴定程序,一审稿曾制定“二次程序”,患者、监护人如果对复诊结论有异议,可以要求鉴定;对鉴定结论还有异议,可以要求重新鉴定,并注明“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”。

  但以上“二次程序”,二审稿修改为“一次程序”,删除了患者、监护人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相关条款。也就是说,患者的诊断、鉴定程序,只有“单循环”诊断、复诊、鉴定,即告“终结”。

  全国人大法工委该位负责人说,做出如上调整,主要是考虑到,两次鉴定一般需要60天,时间成本高,错过了患者的有效治疗期,对患者并不利。

  该位负责人强调说,对比一审稿,二审稿在做出如上三种调整后,为保障患者权利,新增一条规定,“精神障碍患者或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、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,违反法规侵害患者合法权益,可提请诉讼”。

  严重患者不得提复诊鉴定

  对于障碍患者住院的前置条件,一审稿、二审稿均规定,须由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同意,如果不同意,那么不得“强制治疗”。但是,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,也就是有伤害行为的患者,如果监护人同意而患者不同意,一审稿、二审稿采用了如下不同的法条。

  一审稿允许患者提起复诊和鉴定,即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,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复诊;对复诊结论还有异议,可要求鉴定。二审稿则删除了上述规定。

  对此,全国人大法工委该位负责人解释说,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认为,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,往往不愿接受住院治疗。因此,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,如果患者还可以要求复诊、鉴定,实践中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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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精神  患者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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